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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常识Manual

M体育反餐饮浪费条例!安康征求意见! 897扩散

2023-09-04 21: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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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餐饮浪费,倡导文明、健康饮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崇节尚俭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餐饮及相关活动中,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M体育,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反餐饮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多措并举、精准施策、M体育APP下载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及村(居)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反餐饮浪费及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进婚丧嫁娶移风易俗、理性餐饮。

  第五条【精神文明指导机构职责】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将餐饮浪费治理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风气。

  第六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部署反餐饮浪费工作,对餐饮浪费突出现象和重点方面进行专项整治。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餐饮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活动,推动发展绿色餐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专项监督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依法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活动用餐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成效评估和通报等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直播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平台强化对餐饮直播内容的监测和审核。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指导餐饮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科学健康的饮食消费。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为规范、自律准则等,引导教育成员自觉餐饮浪费,树立健康文明的餐饮理念。

  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餐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作用,制定行业规范,推广实施餐饮节约标准,引导餐饮经营者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理性饮食、科学膳食,形成节约、文明的消费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念。

  第十条【模范引领】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用餐标准,杜绝公务活动餐饮浪费,引领文明节约用餐风尚。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理念,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将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

  (二)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分量且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明示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

  (四)充实菜单信息,明示餐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点餐提示、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

  (五)提供宴席服务或者团体用餐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合理消费;

  (六)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用餐规则,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第十三条【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为】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等研判用餐情况,对餐饮食材采购、运输、储存等科学管理,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优惠、奖励、签订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书等形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第十四条【单位食堂职责】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餐饮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管理,科学评估用餐需求,合理采购、制餐、配餐,健康、经济、规范提供餐食。

  单位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纠正、批评浪费行为,适时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幼儿园、学校、教培机构职责】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学习实践、劳动体验等活动,培养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和饮食偏好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依法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退出机制和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六条【餐饮外卖平台职责】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节俭、健康用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七条【旅游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科学合理安排团队餐饮,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

  第十八条【家庭行为】家庭应当传承优良家风家教家训,培养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

  家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并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制作,减少浪费。

  倡导婚丧宴席、聚餐等活动从简节约,自觉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

  第十九条【个人行为】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用餐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节约用餐,自觉践行“光盘行动”。

  第二十条【制作、发布、传播禁止】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捐赠对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商场、超市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或个人捐赠食品。

  第二十二条【厨余垃圾减量】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反浪费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相关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联动机制】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广旅游、教育、互联网信息、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监管协作和联动机制,加强反餐饮浪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餐饮浪费投诉举报,对发现的餐饮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反餐饮浪费方面的执法检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调研视察等形式,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务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设有食堂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督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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